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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,西安临潼“蓝光长岛国际社区”五期的216套住宅、760个车位和一块商业用地,正在等待5月15日的开拍。评估总价近4亿元。 推动这场拍卖的“债权人”,名叫陕西林荣森实业有限公司。而被拍卖资产的所有人,叫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。工商登记显示,林荣森公司是润潼公司的100%控股股东,两家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同一个人——孙荣利。 这是一场“老子告儿子”的官司。从立案到调解结案,只用了两天。 一、 2.6亿元大案,立案庭两天零对抗调解 2024年7月24日,林荣森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案号(2024)陕04民初57号,要求润潼公司偿还债务本息约2.6亿元。 7月26日,双方即在法院立案庭达成和解。 从立案到双方达成和解,只有两天。这么高度一致,有什么告的必要? 谈话笔录记录了当时的场景。作为被告的润潼公司,其代理人与另一家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向法官表示:“我公司对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无异议,我们已经形成了和解协议,现将该和解协议提交法庭。" 没有质证,没有辩论,没有对抗。一场标的2.6亿元的商事纠纷,在立案庭以“原告说什么被告认什么”的方式草草结案。 更令人不解的是,润潼公司已被林荣森公司100%控股,两家公司由同一董事长控制。一个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公司,起诉另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,被告在法庭上全盘自认、放弃抗辩,这种“左手告右手”的诉讼,在立案阶段未经实质审查便迅速获得司法确认,其债权真实性、资金流向、交易背景均未在程序中得到审慎核查。 二、 执行卷宗里的“时间倒流” 拿到调解书后,林荣森公司迅速申请强制执行,案号(2025)陕04执23号。咸阳中院随后查封了润潼公司名下临潼项目的核心资产,并推进司法拍卖。 但执行案卷中的时间线,出现了多处令人费解的“倒流”。 2025年5月24日,咸阳中院出具搜查令,要求对润潼公司的财产、会计账簿进行搜查。而申请执行人林荣森公司提交搜查申请的日期,是三天后的5月27日。 2025年7月3日,咸阳中院作出终结(2025)陕04执23号案件执行的裁定书。而林荣森公司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日期,是四天后的7月7日。 还有审计委托。法院向陕西铭健会计师事务所送达委托书的签收日期是2025年6月6日。但这家事务所出具的一份称“接受贵院委托”的补充材料函,落款日期却是6月5日——比法院送达委托书还早一天。 三份法律文书,日期均早于对应的申请或委托日期。这种'时间倒流'式的程序倒置,在同一案件执行卷宗中反复出现,绝不可能是简单的笔误。 在选定审计和评估机构时,双方表现出惊人的“默契”。执行笔录记载,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“异口同声”:都指定陕西铭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;都指定陕西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。双方就资产估值没有任何异议、没有任何对抗。 此外,执行程序中还出现了高频次的撤案与恢复:2025年7月7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,7月14日迅速恢复执行,2026年1月5日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。这种反复操作与高度配合,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限与结案的程序规定为儿戏。 三、 同一控制下的2.6亿债权之谜 这场诉讼的根基——林荣森公司对润潼公司享有的2.6亿元债权,其真实性存在诸多疑问。 首先,双方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主体,润潼公司已被林荣森公司100%控股,孙荣利同时担任两家公司董事长。在此情形下,林荣森公司作为控股股东,以“债权人”身份起诉自己的全资子公司,被告在诉讼中零抗辩、全自认,本身就缺乏基本的诉讼对抗性。 其次,这笔2.6亿元债务,没有真实的资金交付流水,没有合法交易凭证,没有实际履行记录。而润潼公司的用印台账显示,2023年5月那份改变清偿顺位的《还款协议》盖章时,公司内部并无用印记录。公章是如何盖上去的,至今成谜。 业内人士指出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》第八条明确规定:“在执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,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、虚构事实的,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,审查法律文书是否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;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,应当裁定不予执行。" 但咸阳中院在执行阶段未依法履行上述审查义务,对明显存在关联混同、程序违法、债权真实性存疑的案件,不仅未裁定不予执行,反而迅速推进查封与拍卖,将司法程序异化为关联方转移资产的通道。 一个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,在关联公司之间的“自己告自己”案件中,从立案调解到执行拍卖,出现了越权办案、无视管辖、两天零对抗调解、搜查令先发后申、终结裁定先裁后申、审计函日期倒挂、评估机构“异口同声”指定、单方掌握内部数据等高达数十项程序失范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不应成为关联方转移资产的快速通道。当法院在两天内为关联公司确认2.6亿元债务,当执行程序出现时间倒流式的程序倒置——这些信号,值得高度关注。 |